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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 北京語言大學2017年招生章程 —北京高考—中國教育在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為規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語言大學。英文譯名: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簡稱BLCU)。
第三條 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性質為公辦本科。學校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15號,學校代碼為10032。
第四條 北京語言大學創辦於1962年,是一所對來華留學生進行漢語教育和中華文化教育,對中國學生進行文學、經濟學、法學、工學、歷史學、教育學、管理學和藝術學等專業教育的國際型大學。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學校保送生、自主招生、提前批次、國傢專項和高校專項等類型的招生工作,依據教育部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頒佈的本年度《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考生、傢長、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七條 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招生工作的決策機構,下設招生監察辦公室和招生辦公室,分別作為招生工作的監察機構和具體辦事機構。
第八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招生、教學和紀檢工作的校領導、學生處、教務處、招生就業辦公室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教學單位負責人和教師、學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教學和紀檢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分別由教代會、學代會和校友會推舉產生。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制定招生章程,研究特殊類型招生政策及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工作常駐辦事機構,負責執行國傢和我校有關招生的各項政策。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一)具體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或實施細則;(二)擬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規章制度;(三)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向考生和傢長介紹學校情況和錄取規則;(四)根據國傢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五)組織實施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和高考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的遺留問題;(六)組織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七)配合招生委員會主任召集招生委員會相關成員,行使集體議事和決策權力;(八)完成與招生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組織下開展本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傢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學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佈的為準。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將招生計劃總數1%的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同分考生的錄取。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十三條 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全國性加分)提檔。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學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服從專業調劑不退檔。
第十四條 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按照進檔考生的實考分排隊順序進行錄退,專業之間不設級差。優先安排可滿足專業志願的考生專業,再安排調劑考生的專業。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願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分專業錄取時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願清”(對投檔考生按專業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在實考分數相同情況下,依次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高者。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為:文史類考生依次參考其外語、語文、文綜、數學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參考其外語、數學、理綜、語文成績。浙江省、上海市排序順序按照省招辦有關規定執行。若排序順序完全相同,學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
第十六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志願。征集志願仍不足,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七條 翻譯(本地化)、翻譯(漢英法)專業招收中學外語語種為英語或法語的考生。學校部分非外語類專業培養課程采用英語授課,請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填報。學校公共外語課主要開設英語,第二外語可選修日語、西班牙語、法語。
第十八條 除繪畫、書法學、音樂學(音樂國際教育與傳播)、漢語言文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字媒體技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外,其他專業均要求考生須參加所在地省招辦統一組織的高考外語口試且成績達到合格及以上,沒有組織外語口試的省份不參考。報考英語(“英+西”復語)、土耳其語(“土+英”復語)、日語(“日+英”復語)和翻譯(“英漢法”),原則上要求外語口試成績達到最高等第或不低於滿分的90%,且外語單科成績不低於滿分的90%。符合上述要求的進檔考生不足時,優先滿足符合條件考生的專業志願,其他考生按照第十四、十五條的原則錄取。
第十九條 江蘇省考生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為B+、B;江蘇省考生再實考分相同情況下,按照“先分數後等級”的原則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先比較相關科目分數,再比較兩門選測科目等級(等級優先順序依次為:A+A+、A+A、AA、A+B+、AB+、B+B+、B+B)。上海市、浙江省選考科目范圍要求以當地招生考試機構公佈的信息為準。
第二十條 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學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校後,按照《北京語言大學本科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新生身份、學籍、檔案、健康狀況等進行復查。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凡有口吃、聽力障礙或其他生理缺欠和疾病等妨礙正常聽說者,不宜就讀外語類專業。新生入學資格復查不合格者,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學校現行學費標準為:外語、翻譯專業6000元/年;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字媒體技術專業5500元/年;漢語國際教育、漢語言文學、國際政治、新聞學、國際關系與事務、金融學、會計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特殊教育專業5000元/年,繪畫專業10000元/年,書法學和音樂學(音樂國際教育與傳播)8000元/年。如果國傢調整本年度本科生學費收費標準,學校將按照新規定收取學費。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中國本科學生住宿標準最高為1200元/人/年,具體視宿舍分配情況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於傢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設立“綠色通道”,不讓任何一位學生因傢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在學期間,學生可以通過申請國傢勵志獎學金、國傢助學金、國傢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多種形式,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五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語言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招生辦公室咨詢電話:(010)82303943,傳真:(010)82303135,紀檢監察電話:(010)82303020,學生資助中心電話:(010)82303954,郵箱:zhaoban@blcu.edu.cn,學校網址:http://www.blcu.edu.cn,招辦網址:http://zsb.blcu.edu.cn。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即時廢止。如遇國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北京語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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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抗敏型可取代HEPA濾網,有以下兩種使用方式。
A.可直接安裝
B.挖空不織布,留下邊框並放入綠能環控濾網
4.定期2~3周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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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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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機機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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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語言大學。英文譯名: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簡稱BL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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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北京語言大學創辦於1962年,是一所對來華留學生進行漢語教育和中華文化教育,對中國學生進行文學、經濟學、法學、工學、歷史學、教育學、管理學和藝術學等專業教育的國際型大學。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學校保送生、自主招生、提前批次、國傢專項和高校專項等類型的招生工作,依據教育部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頒佈的本年度《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考生、傢長、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七條 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招生工作的決策機構,下設招生監察辦公室和招生辦公室,分別作為招生工作的監察機構和具體辦事機構。
第八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招生、教學和紀檢工作的校領導、學生處、教務處、招生就業辦公室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教學單位負責人和教師、學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教學和紀檢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分別由教代會、學代會和校友會推舉產生。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制定招生章程,研究特殊類型招生政策及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工作常駐辦事機構,負責執行國傢和我校有關招生的各項政策。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一)具體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或實施細則;(二)擬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規章制度;(三)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向考生和傢長介紹學校情況和錄取規則;(四)根據國傢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五)組織實施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和高考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的遺留問題;(六)組織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七)配合招生委員會主任召集招生委員會相關成員,行使集體議事和決策權力;(八)完成與招生相關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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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組織下開展本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傢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學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佈的為準。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將招生計劃總數1%的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同分考生的錄取。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十三條 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全國性加分)提檔。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學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服從專業調劑不退檔。
第十四條 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按照進檔考生的實考分排隊順序進行錄退,專業之間不設級差。優先安排可滿足專業志願的考生專業,再安排調劑考生的專業。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願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分專業錄取時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願清”(對投檔考生按專業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在實考分數相同情況下,依次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高者。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為:文史類考生依次參考其外語、語文、文綜、數學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參考其外語、數學、理綜、語文成績。浙江省、上海市排序順序按照省招辦有關規定執行。若排序順序完全相同,學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
第十六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志願。征集志願仍不足,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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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學校現行學費標準為:外語、翻譯專業6000元/年;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字媒體技術專業5500元/年;漢語國際教育、漢語言文學、國際政治、新聞學、國際關系與事務、金融學、會計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特殊教育專業5000元/年,繪畫專業10000元/年,書法學和音樂學(音樂國際教育與傳播)8000元/年。如果國傢調整本年度本科生學費收費標準,學校將按照新規定收取學費。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中國本科學生住宿標準最高為1200元/人/年,具體視宿舍分配情況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於傢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設立“綠色通道”,不讓任何一位學生因傢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在學期間,學生可以通過申請國傢勵志獎學金、國傢助學金、國傢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多種形式,順利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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